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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教育
酒泉市中医院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
酒泉市中医院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党员干部网络行为,营造“健康向上、风清气正”的网络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和中宣部、中组部、中央网信办《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》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行为中必须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持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严格遵守党规党纪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播正能量、弘扬主旋律。
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行为,是指通过互联网络、通信网络等,制作、发布、传播有关文字、言论、图片、视频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。
第二章 行为规范
第四条 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规范网络行为,严守政治纪律,恪守职业道德,不得通过网络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。
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宣传纪律,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,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、言论、短信等,做到不编造、不传播、不盲从。
第六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、玩游戏、收听音乐、证券交易、访问非法网站、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。
第七条 党员干部使用微博、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时,应文明理性、用语规范、态度平和。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、谩骂、诋毁、污蔑等。不得发表损害医院声誉,影响工作开展,破坏同志团结的负面言论。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以科室、医院名义发布科室医疗动态、党群活动、医院学术交流等各类宣传信息。
第八条 党员干部创建微信群、QQ群等各类媒体群组,按照“谁建群谁负责”“谁管理谁负责”的原则,认真履行群组管理责任,监督规范群聊行为和信息发布,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类有害言论,如发生各类违纪违规行为,将追究群主相关责任。
第九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泄露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;
(二)泄露内部工作文件、数据、资料、信息;
(三)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;
(四)未经医院授权,擅自公布医院的工作内容和信息。
第十条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、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:
(一)损害党和政府形象,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;
(二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三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四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。
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:
(一)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;
(二)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;
(三)窃取口令、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,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;
(四)盗用他人账号;
(五)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(六)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(七)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。
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
第十二条 经查实,党员干部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,医院将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;构成违法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表现纳入绩效及年终考核,严重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,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“一票否决”,根据违规性质、情节及处理结果扣减绩效工资,并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重要依据。
第十四条 因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、处理不当,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等,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五条 信息科负责医院网络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,宣传科负责医院网络舆情和网络行为的监测、监管,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,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。
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有义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网络行为进行举报。
第十七条 本规范第八、九、十条未尽事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执行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医院非党员干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9年11月5日